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8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6********,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里**,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联系阚某某(已判刑),以700元的价格办理了伪造的车牌照为津C****2的奔驰汽车产权证一张及印有“天津市**管理局”红色圆形公章的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本,以260元的价格办理伪造的车牌照为津C****2的奔驰汽车行驶证一张。经鉴定,印有“天津市**管理局”红色圆形公章印文与原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后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检查笔录;
3、物证、书证;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或管制,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
代理检察员:李璐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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