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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天津市河北区**里**号(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排**号)。2018年5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河东区**号楼**号通过微信联系制假人员,委托对方为其伪造驾驶证并向对方发送个人照片及人民币1000元。对方为其伪造了名为张桂迎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邮寄至本市河东区俊东公寓。

案发后,2019年10月12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昭晖

2020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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