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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变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公开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曲阳县****村,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曲阳县下河乡田家坎村)为山东省济南市鲁某某提供伪造的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虚假检疫手续,鲁某某利用虚假的检疫手续将从山东地区拉来的220只羊运往新疆,从中获利4000元。新疆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出该批次部分羊只携带小反刍兽医病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仪飞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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