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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方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1月,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花园**室,伙同陈某某(已判决)伪造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的营业执照一份,2019年1月22日被查获。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查询,无该营业执照的注册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说明、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杰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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