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2年8月7日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8日止)。又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8年12月2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双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2012年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刑罚,自2018年7月开始又制贩假证,其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号,然后在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区街道边上的墙上贴了“办证”广告纸,通过广告纸上预留了微信号和手机号码进行接单。需要制作假证的买主通过李某某张贴的广告与李某某取得联系,用微信将要制作的假证类型、信息、收件地址发送给李某某,随后李某某将买主需要制作的假证发给工作室进行制作,工作室制作完成后按照买主提供的地址通过快递邮寄至买主手中。李某某每制作一本假证件收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每本证件付给工作室老板30元,李某某自2018年7月做假证以来共非法获利约2万元。经查实:
1、2018年12月19日,李某某替一个微信昵称为“余生很长,何必慌张”的买主制作了一本户主为王某某的假行驶证和假机动车登记证。
2、2018年12月18日,李某某替一个微信号昵称为“聚富”的人制作了一个户主为潘某某的假户口本。
2018年12月19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家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0日,双峰县公安局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再综合其退赃、前科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齐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848****)。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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