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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侦办王某某涉嫌买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一案中发现,王某某使用的伪造驾驶证件系从网上(微信名为诚信赢天下)购买,经进一步侦查发现,该微信号(******)使用者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李某某。经查: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使用微信号“******”、“wxid-******”,利用微信群发布制造虚假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的等信息,共为微信号为“han*****”、“aaw*****”等人共办理虚假机动车行驶证10个、机动车登记证书1个、机动车检验合格证1个、道路运输证8个、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2个;被告人李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为微信号为“wid-*******”、“wxid-*******”等人共办理虚假虚假身份证23个,机动车驾驶证42个。

上述,李某某共办理各类证照合计77个,非法获利62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为他人介绍、买卖虚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强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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