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住敦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阿克塞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于2020年8月17日被阿克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8月通过微信联系制作假证人员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四天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顺丰快递收到驾驶证号为6221031975*********、证芯编号为622100******、准驾车型为“A2”的伪造好的机动车驾驶证,随后将伪造好的机动车驾驶证存放于家中。2020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途径阿克塞县长草沟公安检查站时对民警出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阿克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驾驶证号为62210319758********、档案编号为62218******的驾驶证当前状态为锁定,注销,并对李某某现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真伪鉴定,经鉴定:驾驶证号为6221031975********、证芯编号为622100******、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字体与国家正规驾驶证的字体不符,经用紫光灯对该证件照射观察,该驾驶证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版机动车驾驶证防伪特性,故李某某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为假证。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持购买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严重侵犯国家对身份证件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雷丰成
书记员:张玉滢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已被本院取保候审,住甘肃省敦煌市**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被告人购买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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