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8********,汉族,专科毕业,商丘市**厂职工,住商丘市**道**楼。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柘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私自刻制“西安交通大学院务委员会”的公章,制作西安交通大学请假条一份,用于向其水厂厂长陈某某显示其为西安交通大学教师身份。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私自刻制“河南省教育厅招生办公室”的公章,并伪造河南省教育厅豫招办函[2018]83号公文,用于骗取其水厂厂长陈某某信任,为其儿子陈某甲协调上大学。
3.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网络软件私自伪造“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办公室”公章,制作“关于陈某甲同学免试通知”文书,用于骗取其水厂厂长陈某某信任,为其儿子陈某甲协调上大学。
4.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为商丘市开发区水厂厂长陈某某及副总的孩子(陈某甲、叶某甲、袁某甲)报高考培训班为名,采用让北京清大培训机构虚报培训费用,后将虚报培训费67500元打入被告人李某某名下银行卡内(xxxx0),后该笔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两枚;2.相关书证;3.证人叶某某、简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叶某甲、陶某某、袁某甲、陈某甲、唐某某、冉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私刻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贵堂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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