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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4〕3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2013年9月9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性质拘留,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六道街199栋72号其租住的房屋内,从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活动,伪造辽宁**大学的公章并制作辽宁**大学毕业证书一个。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徐某某交易辽宁**大学毕业证书时被当场抓获,并在其住处搜查出印章3枚,印章章料140枚,从事伪造印章工具7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印机、压印机、切卡器、电脑、刻章机、塑封机、曝光机各1台、章料140个、印章3个、假毕业证书;2.书证: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制作学历证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禹
助理检察员:  刘梦

2014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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