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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工作便利,在**市**路**邮政局西面路北的刻章地摊处让人私自刻了五枚印章,分别为“胶州市邮政局物流业务专用章”、“平度市邮政局物流业务专用章”、“即墨市邮政局物流业务专用章”、“莱西市邮政局业务分销专用章”、“黄岛区邮政局物流业务专用章”;大约半个月后,被告人李某某因其中一枚“莱西市邮政局业务分销专用章”丢失,再次到之前刻章的地摊处私自刻了一枚印有同样字样的印章。后丢失印章被其找回。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携带六枚伪造的印章在胶州市**街道**屯治安检查卡口处被公安执勤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明、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货流向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假印章图案等;2.证人蔡某某、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六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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