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63********,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穆棱市**乡政府**办**,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2019年7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哈尔滨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10日,李某某挂靠绥芬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尚志市开发**工程。2011年10月份左右,李某某在哈尔滨市私刻绥芬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用于办理工程开发手续等事项。经鉴定,送检的以李某某伪造印章所盖的文件中印文与绥芬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经侦查,2019年7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尚志市法院调查笔录、尚志市公安局情况说明、李某某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
2.证人吴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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