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3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襄阳市市樊城区**路**号。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1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湖北省襄阳市通过电话联系私刻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法人代表“简某某印”印章各1枚。2014年8月28日至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两枚印章分别使用于丹江口市**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关于李某某同志任命的决定、诚信廉政承诺书、工程转让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上。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文燕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