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18〕2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苑B区**栋**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5月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安徽省**有限公司授权,使用伪造的安徽省**有限公司印章签订工程合同施工,具体如下:
1.2012年 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安徽省**有限公司授权,使用伪造的安徽省**有限公司印章与常州市88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签订保冷工程施工合同,后在施工期间,常州市**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内储罐罐体发生爆炸,常州市**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的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起诉安徽省**有限公司及同时施工的华东**有限公司,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冻结、划拨安徽省**有限公司、华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8345元。
2.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安徽省**有限公司授权,使用伪造的安徽省**有限公司印章与**油脂(张家港保税区)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有限公司签订位于张家港苏润码头的管道外保温工程合同书,且在施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的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李某某使用伪造的安徽省**有限公司印章与该工人王某某补签用工合同书,该工人于2017年12月19日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安徽省**有限公司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合计280479.13元。
3.2017年2、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安徽省**有限公司授权,使用伪造的安徽省**有限公司印章与张家港保税区**有限公司签订了储罐外保温加固工程合同书,后施工。
4. 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安徽省**有限公司授权,使用伪造的安徽省**有限公司印章与张家港保税区**有限公司、**油脂(张家港保税区)有限公司、**油脂(张家港)有限公司签订了管道保温层工程合同书,后施工。
5. 2016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安徽省**有限公司授权,使用伪造的安徽省**有限公司印章与**油脂(张家港)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书,后施工。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合同、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季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星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