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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公司印证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分别担任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泰国**有限公司及枣庄市市中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日因本案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伪造枣庄高新区**有限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王某甲个人章,以枣庄高新区**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伪造的公章、法人章,与王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某某公司部分房产抵押借款6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相关证人证言,审计报告书、鉴定文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  耀

邵珠鹏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986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电子版材料及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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