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为给孙子李某乙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被告人李某甲在岳阳市巴陵大桥下请人雕刻一枚“临湘市人民法院”的公章后,制作了一份内容为宣告蒋某某(系李某乙之母)失踪的民事判决书。其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该份判决书和相关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报材料提交临湘市民政局,骗领孤儿救助金人民币4800元,用于李某乙的学习、生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向临湘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民事判决书、指认私刻公章摊位照片、新增孤儿名单、孤儿调查评议记录、孤儿监护人确认书等;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刘某某、李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刚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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