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委**组,住黑龙江省巴彦县**镇**委**组。2019年1月3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被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同年1月31日经巴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转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给不是巴彦县**运输公司**运输队职工的门某某、孙某甲、高某某办理假职工档案,在巴彦县**镇伪造了“巴彦县**镇人民政府**发[2010]**号”带有红字头的文件3份,文件内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为门某某、孙某甲、高某某补办档案手续,文件上盖有“巴彦县**镇人民政府”假印章,并填写了企业职工档案丢失补办认定审批表等相关手续,之后李某某将该3份文件等材料送到巴彦县**局给门某某、孙某甲、高某某补办了假职工档案。经司法鉴定:送检四份**镇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上“巴彦县**镇人民政府”印文与相同内容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镇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镇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巴彦县**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镇运输队法定代表人孙某乙证明、**镇企业办公室情况说明、巴彦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门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孙某乙、倪某某、宋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屈某某、孙某丙、王某乙、魏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齐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洪影
2021年1月14日
附: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1.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2.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 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