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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69********,汉族,初中文化,东明县**院职工,住东明县**街道**路**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明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21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5月份以来,在东明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中段东明县某某局楼下其经营的“东明县**社”内,先后为他人伪造“东明县**办事处”、“中国****团**县委员会”、“中国***东明县***乡委员会”、“东明县***局”印章各一枚。2019年3月6日,东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并依法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印章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姚某某、于某某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5月份以来,在东明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中段东明县某某局楼下其经营的“东明县**社”内,为他人伪造“东明县**局**室”、“山东省**研究室”、“菏泽市**研究室”印章各一枚。2019年3月6日,东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检查时发现并依法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印章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姚某某、于某某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坤

检察官助理赵艳娜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街道**路**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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