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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身份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72********,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幢**。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网格巡查大队任网格员,主要工作是负责登记***村***路出租屋人员信息及网格安全巡查。2019年3月起,陆续有人找到李某某,希望李某某能帮忙办理住房租赁合同,以便子女读书。李某某知道如果要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就需要房东的身份证件和社区工作站的公章,其便在网上找制假人员制作了一张房东梁某甲的身份证件,并且找刻假公章的人给其盖印了***社区工作站的印章。假章假证制作完毕后,被告人便在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系统上传资料,待缴纳税款审批通过之后就可以拿到住房租赁合同,并以此合同向他人收取八百至两千元不等的好处费。经查,李某某通过该方式收取好处费共计两万余元。

2019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合同等;2.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刘某某、梁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涉案合同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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