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为伪造自身曾经服兵役的证明,以便自己应聘保安工作,于2020年5月22日在拼多多购物网站上以人民币16.8元的价格定制内容为“宜宾市**区**部”印章一枚。2020年8月14日,李某某到叙州区**街道**路一广告店内打印身份证复印件与伪造的服兵役证明时,不慎将该枚印章遗落在该打印店,店主发现后电话通知宜宾市**区**部工作人员前来领取,武装部工作人员核实该枚印章为伪造印章后便报警处理,公安机关随即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案接受讯问。经鉴定,该枚印章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宜宾市**区**部”样本印章文字内容明显不一致,系伪造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伪造自身服兵役经历的证明,在网上定制伪造的武装部印章用于自身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洪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散件8页,光盘2张
4.伪造印章一枚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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