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62********,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防控需要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朱某某(已判决)伪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各6个。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及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晴
检察官助理:冯帅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