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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市**镇**路**号,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202户。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的一天,石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和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和郭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孙某某、张某某夫妇(均另案处理)先后伪造了假的结婚证和居民户口簿各一本,以此达到为其办理银行贷款,购买自己中介介绍的房屋从中赚取提成的目的。

2.2019年2月至3月期间,李某某(另案处理)为办理落户手续,通过手机微信和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与郭某某先后伪造了两份无房证明。2019年4月16日,李某某持伪造的《不动产交易登记信息(现势不含历史)查询结果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时被抓获。

3.2019年3月的一天,石某某(另案处理)为使客户何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自己中介购买房屋,联系石某某帮助伪造假结婚证用于银行贷款,石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和郭某某帮助何某某伪造了假的结婚证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房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贞铨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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