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0********,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1月14日,通过张某某(已判决)联系到李某已(已判决),李某甲提供其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花费300元,委托李某乙帮助其伪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1本,经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查询,李某甲初次领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时间为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共同伪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艳婕
检察官助理马尚彪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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