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29日因伪造印章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月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延长羁押期限至30天,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一枚伪造的印章通过上海虹桥站2F层南安检口时被安检员查出并报案。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发现其随身携带结婚证、户口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不动产权证书各一本。经核查,上述四本证件均系伪造。被告人李某某对伪造上述证件的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工作情况,刑事摄影件微信聊天记录,订单及快递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和到案经过。
2、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证实被告人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被依法扣押。
3、书证冕宁县公安局复兴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成都市青白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关于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请求协查李某某房屋登记信息的回函、冕宁县民政局出具的冕宁县民政局关于核实持证人李某某结婚证的回复函,证实涉案四本国家机关证件均系伪造。
4、书证网上人口信息资料、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施雨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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