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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楼**门**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伪造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东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他人骗取了医学出生证明。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擅自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书,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90111****,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90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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