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楼**门**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伪造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东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他人骗取了医学出生证明。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擅自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书,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90111****,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90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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