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乡**村**组**号,住启东市**镇**新村**号楼**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让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刑)伪造“江苏**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营业执照1本;“江苏**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各1本;“南通**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各1本;“江苏**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各1本。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及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耀辉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