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7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12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强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让其为自己制作印有徐某某的身份信息和本人照片的“徐某某”驾驶证一本。2019年10月16日23时16分许,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15mg/100ml。期间,民警询问驾驶员姓名,李某某谎称自己叫“徐某某”,民警要求李某某出示驾驶证,李某某谎称未随身携带,后民警从其驾驶的车内搜出“徐某某”驾驶证一本。民警依法将李某某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mg/100ml,系醉酒。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经工作证实,“徐某某”驾驶证系伪造。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
检察官助理:马颖慧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五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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