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山东省平邑县人,户籍地平邑县**村**号,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提供其本人照片、个人信息等,以100元的价格办理了虚假的驾驶证;2019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重型非载式作业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发现其出示的驾驶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可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涛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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