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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0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现因涉嫌伪造身份证据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危险驾驶被吊销驾驶证后,为躲避在开车时被交警盘查,于2020年5月份通过小广告联系他人并提供本人照片,伪造了一份名为“姜亚洲“的A2E驾驶证。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被交警发现该证是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机动车驾驶证;

2.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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