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6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小区**号楼**,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因伪造身份证件罪被我院决定,被长垣市恼里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因醉酒驾车追尾驾照被吊销五年。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商贸城附近以2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伪造的驾驶证件。2020年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印有自己姓名、照片的伪造驾驶证件,驾驶牌照为豫A*****的五菱面包车自河南省长垣县出发回到其居住的**小区时,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龙交巡大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驾驶证;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驾驶证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霞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监视居住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驾驶证一本。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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