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沭县**镇**村人,农民,现住临沭县**号楼**单元**室。2017年4月20日因盗窃被临沭县公安局朱仓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未成年未执行);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沭县城公厕内发现一办假证广告贴纸,通过贴纸上办假证人留下的手机号添加微信,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办理一本C1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1月3日16时许,李某某驾驶鲁******轿车行驶至临港经济开发区**路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队执勤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驾驶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一本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庆国
检察官助理:汲广辉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66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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