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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46岁,197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728301974********,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群众,务工,住山东省平邑县**村**号。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其驾驶证被吊销,遂于2014年在上海市浦东区通过小广告伪造驾驶证一本并使用。2020年4月7日9时40分许,李某某驾驶鲁******黑色日产轩逸牌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镇**道与北外环交汇处时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红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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