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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9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镇**厂工作,住贵州省盘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9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份一天,为在码头驾驶货车,通过江阴市西城钢铁厂旁农贸市场内公厕墙上小广告获取办假证联系电话,与对方(身份不详)取得联系并添加微信好友,双方谈妥分别以人民币200元和350元的价格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各1张,并提供本人照片和“浦双喜”身份信息。事后,被告人李某某收到身份信息为“浦双喜”、照片为本人的的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各1张。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持上述伪造证件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江阴市港城大道海港路路口往南50米处时,被江阴市交警大队城西中队民警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别,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居民身份证为假证;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别书、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费春霞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盘县**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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