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526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乡**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3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8月份因醉酒驾驶被石家庄市环城交警行政拘留20日。于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道**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核实李某某的驾驶证已经被吊销,其向交警出示姓名为李以国的驾驶证系其通过他人伪造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鉴别结果,伪造的驾驶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