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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57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72********,汉族,高中,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某(已婚)为保持与范某某的不正当关系,先后于2019年1月、2019年7月在福田区**地铁站**出口附近找他人伪造了“褚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以“褚某某”的身份与范某某交往。经鉴定:“褚某某”的居民身份证,身份号码:3729261984********不符合居民身份证证件标准和防伪特征,系伪造的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身份证、户口本;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燕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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