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83********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现住址福建省长泰县**镇**村** 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 年9月24日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5日因实施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3500元。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危险驾驶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照,为应付交通警察的路面检查,被告人李某某从其所在村里的一处围墙上发现办理证件的联系方式,电话联系要求办理虚假驾驶证,并按对方要求将其本人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办证费(人民币200元)寄快递给办证人员,之后收到对方快递来的伪造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闽E*****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朋友张某某在高速上超速行驶时,被高速交警在永安市贡川高速服务区拦下,被告人李某某向执勤高速交警出示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高速交警查获。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驾驶证被吊销而使用伪造驾驶证在高速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文胜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长泰县**镇**村** 号。
2、随案移送卷宗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