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住海拉尔区**宾馆**号,无前科。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4时45分,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驾驶蒙E*****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呼伦贝尔新城区规划一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新城区职业技术学院西门被执勤民警进行检查时,被告人李某某出示伪造的驾驶证。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在民警检查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伍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