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住海伦市**乡**村**组,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海伦市永和乡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12时3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E*****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在阿荣旗蒙黑交界处的收费站接受阿荣旗公安交通警察民警检查时,出示了虚假的驾驶证,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照片;2.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交通管理活动中,使用虚假的驾驶证,用以证明其驾驶资格,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广宇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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