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现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号,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为驾驶自购的半挂牵引车跑运输逃避交管部门的检查,于2019年通过网络以200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本假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6月20日15时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Q2****的牵引车运输货物至门源县东川镇后驶入禁行路段,被交警纠正违法行为并要求依法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时,李某某将假驾驶证出示给交警被查获。李某某曾使用该本假证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逃避公安局机关检查,在青海省西宁市使用假驾驶证被发现后给予行政罚款及没收假证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证人徐某、张某某、郎某某的证人证言;4.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5.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持续时间长,并多次使用该假证进行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延靖
检察官助理:宋云超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609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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