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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户籍地同),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1月1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同年5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蒙某某处(另案处理)以450元至550元不等的单价购买该团伙通过在QQ群里发布免费领取王者荣耀皮肤礼包、苹果手机礼包为诱饵骗取的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实名认证微信账号,再以550元至650元的单价贩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用于其在缅甸实施诈骗,从中赚取差价。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共出售给陈某某434余个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2020年1月15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员在湖南宜章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近亲属代其退赃4.7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被另案处理的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天汐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四册、散页材料29页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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