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初中文化,自贡市高新区**通讯器材经营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2018年8月1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2019年1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8日退查重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叶某某、岳某某(均不起诉)在自贡市高新区**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期间,三人在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板仓黄家山周转房一店铺共谋注册开卡出售以获取利益,并由岳某某通过网上搜索收卡下家,并将其联系方式提供给李某某。2018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叶某某、岳某某来到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以移动回馈用户赠礼为名,骗取当地公民居民身份证信息,并利用李某某所持有的移动工号通过移动公司业务系统,将非法获取的身份证注册开通移动电话卡号。2018年6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携带通过上述非法方式获取的移动电话卡前往湖南省常德市,将100张电话卡以50元/张的价格出售给彭某某、黄某某获款5000元。后由李某某、叶某某、岳某某三人将赃款均分。
2、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岳某某、刘某某(已不起诉)来到自贡市沿滩区联络镇,采用同样的方式注册开通移动电话卡号。2018年7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携带通过上述非法方式开出的卡前往湖南省常德市,将175张电话卡以65元/张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非法获利11375元。后李某某按50元/张的价格告知其余三名同案人,将赃款8750元由四人均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身份信息③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⑤火车票购买信息⑥移动公司提供的号码清单及身份信息等;
二、证人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叶某某、岳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
五、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查获的转账记录等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莉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10册、碟4张,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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