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青岛********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北区***路*号*****座****房)工作期间,在“猎头搜”网(网址:www.lietousou.com,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大厦**楼)上注册个人账号(账号:*****@rootinghr. com)后,为获取积分以下载更多的公民个人信息,遂在上述网站分次上传未经授权的“广东保利地产集团通讯录”、“绿地全国2017最全”等多个文档,文档内有多家公司员工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所在公司名称、职务、个人邮箱等,其中部分员工的工作地址、住址在广州市荔湾区)共计27682条,供该网站其他注册会员下载、分享。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被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及缴获的手机、电脑主机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传的公民个人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丁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7.电子数据光盘、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瑰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58866****、1531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9张。
3.缴获的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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