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6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841994********,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该地。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移送高碑店市公安局,同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由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互联网QQ群,多次从网名“努力向前”等人手中非法购买包含公民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信寻呼销售其购进的收藏品、肾宝片、茅台迎宾酒等物。经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U盘进行鉴定并提取电子数据后,经高碑店市公安局核查并筛除部分重复信息,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909176条。
2、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利把自己手中购买的公民信息再次出售给韩某某、苏某某等人,出售公民信息共计2万余条,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郭某某、韩某某、苏某某证言,鉴定聘请书及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易县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工作说明,抓获经过,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及出售,共计12909176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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