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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保险诈骗、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6********,满族,专科毕业,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30日17时许,在山海关区山海宜家小区12栋楼南侧路边,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冀CVQ**的汽车被李某甲(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驾驶三轮车剐蹭,李某甲告知李某某,李某某上前查看发现被剐蹭车辆车主未在现场,遂产生用自己有保险的车辆制造事故,由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赔付的想法。李某某随即驾驶自己牌照号为辽PR7***的汽车撞击董某某的汽车,随后向被害人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报案理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于2018年9月3日、9月7日分两次赔付李某某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3066元。董某某被撞汽车损坏部分发生的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16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李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已经对保险诈骗罪的被害人单位进行了全部数额的退赔,可酌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已经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建议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晶

(院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被害人、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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