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南省商丘市**区**路与**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共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7日晚23时许,柴某(已起诉)与他人在南京路商字西老上海餐厅吃饭,因柴某酒后滋事和郑某某发生争执后,其先是用砖头将郑某某的白色路虎车的前挡风玻璃等部位砸烂,后驾驶一辆奔驰车至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丹尼斯东***家属院门口小路上故意撞击郑某某的路虎车,导致奔驰车前引擎盖严重弹起,车头嵌进路虎车的前保险杠里面。路虎车的主副驾驶的安全气囊全部弹出,柴某为掩盖酒后驾车并故意撞击郑某某的路虎车的事实,安排朱某(已起诉)和史某某(已判决)来顶替其驾车并处理修车等事宜。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是郑某某的司机,在其明知是柴某酒后驾驶奔驰车故意撞击郑某某的路虎车,并且柴某找史某某顶替自己驾车撞击郑某某路虎车的情况下,到交警支队事故科作虚假陈述,隐瞒柴某酒后驾车撞击路虎越野车的事实,导致事故科做出错误事故认定,继而由中国人寿财险有限公司做出理赔,理赔款180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继亮
检察官:李圣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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