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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保险诈骗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行政村**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8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告人送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至2017年其间,多次利用自己登记的太康县**家庭农场的名义或者太康县马厂镇**行政村其他农户名义在****保险公司自己出资购买农作物保险,虚构庄稼病害或自然灾害的理由骗取保险赔偿金80298.97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其退回保险诈骗款5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投保及领取保险金的相关证据;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庆东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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