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告人送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至2017年其间,多次利用自己登记的太康县**家庭农场的名义或者太康县马厂镇**行政村其他农户名义在****保险公司自己出资购买农作物保险,虚构庄稼病害或自然灾害的理由骗取保险赔偿金80298.97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其退回保险诈骗款5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投保及领取保险金的相关证据;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李庆东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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