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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心**,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西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西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7日至2019年5月16日,被害人侯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侯某某被羁押期间,于2017年2月17日,使用侯某某的身份证补办了侯某某的手机号,并于2017年3月,假冒侯某某的身份,将其先后收到的侯某某于被羁押前申办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激活并消费使用。直至案发,被害人侯某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共欠本金人民币七万余元、交通银行信用卡共欠本金人民币一千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于立案前归还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3010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3.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手机号补卡记录、授权委托书、中信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流水、电子账单、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情况说明、交通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还款记录、司法查询的信用卡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补卡信息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丹

   202062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柒册;

3.随案移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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