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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10228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18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支行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的银行卡遗忘在柜员机设备内,遂将该银行卡取出,于当日18时58分在**自动柜员机操作该银行卡取走现金人民币5100元。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被告人已将赃款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保中

检察官助理:祝  萍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号楼**单元**号,电话1352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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