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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河南省虞城县********号付*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李**于2012年2月12日,在虞城县中国****银行虞城县**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8-1100-0030-****-**)并使用,于2018年9月24日止逾期金额共计:67355.17元(本金:59967.64元,费用:3188.25元,利息:4199.28元),没有按时还款。经中国****银行虞城县**多次电催及到其单位催收,其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的手机联系不上,办卡时所预留地址无人,李**已逾期三个月以上,其行为已涉嫌恶意透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匡*、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武

徐桂芳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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