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金融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328221969********,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桂阳县**镇**路**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于2011年5月、2012年3月分别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领了卡号为52893113********、62257600********的两张信用卡。自2012年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持上述两张信用卡多次消费、取现,透支本金共计12万余元。逾期后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浙江省温岭市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1366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马某某、钱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向广发银行、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并经发卡行多次催讨后仍拒不归还欠款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
3.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催收记录和信用卡交易明细、工作情况等,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向发卡行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银行本金,逾期后经发卡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欠款的事实。
4.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出具的《报案情况说明》《还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归还本金的情况。
5.被告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坤
检察官助理:丁鹏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616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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