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3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排**号,住天津市东丽区**排**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于2015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5年5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15年5月2日、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农行东丽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000622836********,后用于个人消费和套取现金,2014年4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共计透支本金21202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2015年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材料;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行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颖
2015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东丽区**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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